被害人提告請求對方賠償2000萬,由於繳納裁判費高達18萬8,000元。但後來發現實際損失僅有800萬元,並沒有高達2000萬這麼多,可否縮減聲明,或撤回1200萬元之「部分」請求,向法院聲請退還部分的裁判費用10萬7800元(18萬8000元-8萬0200元)?
答案是:No!
因為依照《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》第136條第4項規定⋯⋯為訴之變更視為撤回其訴或單純減縮應受判決聲明之情形,均不得聲請退還裁判費。所以只有撤回部分請求或縮減部分聲明,都無法向法院聲請退還「部分」的裁判費用。因此起訴求償的金額,必須要相當的判斷分析與判斷,才能節省裁判費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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